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陕D环罚【202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罚款贰拾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05 |
决定机关 |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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