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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咸环彬罚字[ 2019 ] 24 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第二款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本机关于2019年8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矸石场堆放、填埋的矸石发生自燃现象;2.存放的矸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第二款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19年8月13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彬环听告字[2019]09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3.《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陆万元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彬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彬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23
    决定机关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彬州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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