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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银康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8MA****TB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6民初6934号
    案号 (2020)苏0506执2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8
    发布日期 2020-07-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银康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友通置业有限公司、王才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查长根借款本金人民币2130000元,同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分两笔计算,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2019年5月5日止;以21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查长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465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9655元,由原告查长根负担人民币677元,被告苏州银康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友通置业有限公司、王才兴负担人民币18978元。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被告苏州银康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友通置业有限公司、王才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查长根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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