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路政罚〔2021〕47249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26日9时16分,浙FH873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4轴载货汽车)途经G525国道22K+300M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就近引导至海盐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治超站实施现场检测: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43250千克。2021年8月26日经批准对浙江大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立案调查,2021年8月26日对吴品奎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壹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大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海盐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8-27 |
决定机关 | 海盐县交通运输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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