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路政罚〔2021〕47178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5月27日10时32分,张将驾驶浙FJ5805特殊结构货车(3轴载货汽车)装运砼从平湖乍浦(大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到海盐经济开发区,途经G525国道21K+850M处,海盐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的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海盐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治超站调查处理。现场人员是张将,车辆所有人是浙江大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7300千克,依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该车为3轴载货汽车,其总重不能超过25000千克,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2300千克,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玖拾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27 |
决定机关 | 海盐县交通运输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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