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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税一稽罚[2021]68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大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一)你单位取得由南通凯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通文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通印品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南通帝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泰州羊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镇江英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镇江诗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扬州乔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票普通发票96份,共计金额17124455.87元,税额513733.71元,价税合计17638189.58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你单位已将上述9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计入2018年生产成本。你单位未与以上公司发生过业务往来,销售方与开具方明显不一致,存在从第三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单位于2019年11月22日、2019年12月9日、2019年12月23日、2020年1月2日针对上述发票重新取得合规发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允许你单位列支当年度成本。(二)你单位取得由镇江明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同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7月5日开具的4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2001800104,发票号码:99374999-99375015、99366393-99366415,共计金额3943737.97元,税额118312.03元,价税合计406205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你单位已将上述4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计入2018年生产成本。你单位与镇江明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同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销售方与开具方明显不一致,存在从第三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偷税。上述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经计算,你单位少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为1015512.5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偷逃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偷税款1015512.50元百分之五十罚款计507756.2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31
    决定机关 嘉兴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