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路政罚〔2021〕2644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0月27日15时26分,浙FJ9166重型特殊结构货车(3轴)行经G228国道K3598+970上海方向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38吨。10月28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11月10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3月23日平湖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3月23日对刘运虎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大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银行平湖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23 |
决定机关 |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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