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华农农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112159****54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1104民初33号 |
案号 | (2022)辽1104执76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大洼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5-05 |
发布日期 | 2022-05-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辽宁华农农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魏强、王杰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晓芳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执行时扣除被告魏强已支付的利息40,000元)]。二、被告辽宁华农农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魏强、王杰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晓芳律师费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550元,由被告辽宁华农农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魏强、王杰丽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9100元。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