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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华农农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12159****5484
    执行依据文号 (2022)辽1104民初33号
    案号 (2022)辽1104执7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5-05
    发布日期 2022-05-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华农农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魏强、王杰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晓芳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执行时扣除被告魏强已支付的利息40,000元)]。二、被告辽宁华农农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魏强、王杰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晓芳律师费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550元,由被告辽宁华农农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魏强、王杰丽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9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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