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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华农农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12159****548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1104民初3528号
    案号 (2021)辽1104执1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日期 2021-0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华农农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盘锦汇金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从2019年9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利息(扣减被告辽宁华农农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利息60000元); 二、被告魏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魏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盘锦汇金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520元,由被告辽宁华农农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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