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舟定公(西)行罚决字[2022]0022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8月以来,舟山新金洲海洋食品有限公司通过黄某谋、陈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的介绍,在明知“某某(自报名)”等39名缅甸籍人员未取得工作许可或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情况下,仍非法聘用该39名缅甸籍人员工作至2022年2月1日被查获。期间,为躲避检查,舟山新金洲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又将公司内一闲置厂房五楼进行改装,为该39名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缅甸籍人员提供住宿场所至2022年2月1日被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本局认为:舟山新金洲海洋食品有限公司明知“某某(自报名)”等39名缅甸籍人员未取得工作许可或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情况下,仍非法聘用该39名缅甸籍人员工作,并为该39名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缅甸籍人员提供住宿场所至2022年2月1日被查获,舟山新金洲海洋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聘用外国人和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依法应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舟山新金洲海洋食品有限公司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舟山新金洲海洋食品有限公司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舟山新金洲海洋食品有限公司罚款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3-04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西码头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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