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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镇新市监案字〔2019〕000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不合格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无锡大统华购物有限公司镇江大港分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壹仟元;2、没收违法所得拾元伍角。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4-01
    决定机关 镇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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