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飞洋织造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蒋荣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0074****19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05民初1680号
    案号 (2020)苏0205执恢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04
    发布日期 2020-05-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陈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市崇安区广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金420万元并偿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42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75%的标准计算,自2014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及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122500元。如果陈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对陈勇前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中陈勇应负之诉讼费用,无锡市崇安区广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张建国、蒋荣珍位于无锡市太湖锦园188号302室的房产(房屋他项权证号为锡房他证字第WX1000428156号)、张娟娣位于无锡市太湖锦园188号202室的房产(房屋他项权证号为锡房他证字第WX1000378459号)、张涵婷位于无锡市会岸路7的房产(房屋他项权证号为锡房他证字第WX1000396980号)、银泉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苏BJ195W车辆与张建国、蒋荣珍、张娟娣、张涵婷及银泉公司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分别在400万元、400万元、1800万元、32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三、恒益公司、金翅膀公司、飞洋公司、洪利源公司、元通公司、张建国、蒋荣珍、贾增、张涵婷、张娟珍、张娟娣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张娟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3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60元,三项合计59060元,由陈勇、恒益公司、金翅膀公司、飞洋公司、洪利源公司、元通公司、张建国、蒋荣珍、贾增、张涵婷、张娟珍、张娟娣、银泉公司共同负担(广益公司同意其预交的上述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由陈勇、恒益公司、金翅膀公司、飞洋公司、洪利源公司、元通公司、张建国、蒋荣珍、贾增、张涵婷、张娟珍、张娟娣、银泉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其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十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