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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福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任炳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0463****06XD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81民初2770号
    案号 (2018)川0181执6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3
    发布日期 2018-06-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福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原告陈武卫支付工程款79102元。 二、驳回原告陈武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成都福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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