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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家口华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723MA****PL3R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723民初1110号
    案号 (2021)冀0723执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19
    发布日期 2021-08-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家口华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天津市锦华钢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448313.2元及违约金人民币359425.44元(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10月26日,以后的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货款结清为止)。 二、被告河北君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被告张家口华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判决第一条时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天津市锦华钢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262元,减半收取为1463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家口华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君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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