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九江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胡沛若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40071****910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进温民初字第191号 |
案号 | (2017)赣0124执79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2-04 |
发布日期 | 2018-01-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1、限被告九江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付玉清偿还借款人民币本金7000000元。 2、限被告九江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付玉清支付借款利息1400000元(利息以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9月5日算至2015年7月4日止)。 3、限被告九江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付玉清支付借款7000000元自2015年7月5日之后的利息(利息以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自2015年7月5日计算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 4、限被告九江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付玉清偿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85000元。 5、被告胡沛若、宋名仕、周松柏、江西省融城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1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九江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沛若、宋名仕、周松柏、江西省融城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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