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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九江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沛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65259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九中民三初字第174号(2014)九中民三初字第174号
    案号 (2016)赣04执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28
    发布日期 2016-05-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桂群、胡沛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荣海归还借款本金746.9187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29日起以本金746.9187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率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九江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九江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桂群、胡沛若追偿;三、驳回原告杨荣海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093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5930元由被告李桂群、胡沛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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