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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皖阜颍州运罚〔2021〕1000085号
    违法行为类型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24
    决定机关 阜阳市颍州区交通运输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