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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舟定公(治)行罚决字[2017]112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规定备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情况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9月20日浙江优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江阴润玛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购买2000升浓度为30-32%的双氧水用于公司清洗半导体晶片,该批双氧水于2017年9月29日运至浙江优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优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安机关备案购买情况。后于同年10月19日下午被定海工业园区警务工作站民警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本局认为:浙江优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双氧水,未在法规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其行为已构成未按规定期限备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信息。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浙江优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改正,决定给予浙江优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0-20
    决定机关 定海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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