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舟山鼎任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901MA****H4X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207民初4347号 |
案号 | (2021)皖0207执377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1-09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芜湖长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鼎任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被告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船舶燃油供应合同》于2021年8月31日解除;二、被告舟山鼎任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长发商贸有限公司燃油费444303元,并以444303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两倍计算,支付延期付款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舟山鼎任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芜湖长发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9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010元,由被告舟山鼎任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和被告江苏辰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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