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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珠税稽罚〔202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检查,你公司在2013年-2016年4月份存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虚增的薪酬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虚增2013年工资薪金支出39,044,648.00元,2014年80,746,212.48元,2015年84,603,116.92元,2016年15,289,338.68元,剔除虚列的工资薪金支出后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超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造成少缴2013年度-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你公司2013年至2016年4月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虚增薪酬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工资薪金支出及“三项费用”超过列支标准,应作纳税调整,调减2013年工资薪金支出39,044,648.00元,调减职工教育经费413,140.19元(其中实际支出的283,177.11元可结转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调减工会经费76,187.69元,合计调减管理费用39,533,975.88元,增加应纳税所得额39,533,975.88元,应补企业所得税9,883,493.97元(39,533,975.88*25%);调减2014年工资薪金支出80,746,212.48元,调增职工教育经费182,152.19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职工教育经费101,024.92元,调减工会经费538,514.25元,合计调减管理费用81,102,574.54 元,增加应纳税所得额81,102,574.54 元,应补企业所得税20,275,643.64 元(81,102,745.5*25%);调减2015年工资薪金支出84,603,116.92元,调增职工教育经费101,024.92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职工教育经费0元,调减工会经费1,727,332.34元,合计调减管理费用86,229,424.34元,增加应纳税所得额86,229,424.34元,应补企业所得税21,557,35
    行政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少缴税款630,311.60元拟处予0.5倍的罚款即315,155.8元。以上罚款315,155.8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14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