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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联创投(唐山曹妃甸)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30MA****EP4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209民初3281号
    案号 (2020)冀02执143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27
    发布日期 2021-0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1、被告中联创投(唐山曹妃甸)物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天物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8,753,963.19元。以18,753,963.19元为基数,被告中联创投(唐山曹妃甸)物流有限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天物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2018年6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8,753,963.19元为基数,被告中联创投(唐山曹妃甸)物流有限公司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天物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10月22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告鄂尔多斯市天物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向被告中联创投(唐山曹妃甸)物流有限公司开具1,514,961.41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同义务。 2、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天物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1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联创投(唐山曹妃甸)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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