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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竹溪县天顺农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35163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0324民初202号
    案号 (2019)鄂0324执恢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2019-01-23
    发布日期 2019-03-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竹溪县天顺农贸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竹溪县政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500万元、代偿利息233103.36元,计款5233103.36元。 二、被告竹溪县天顺农贸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原告竹溪县政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逾期借款利息(以194309.02元为基数,2015年12月28日至2016年1月28日的利息,按月利率8‰计算,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6年1月29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竹溪县天顺农贸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原告竹溪县政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25万元、律师代理费3万元。 四、被告竹溪县天顺石材有限公司、惠贞奎、尚名彩、惠余金、李善平对原告竹溪县政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本金500万元、利息233103.36元、违约金25万元、律师代理费3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应执行事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被告竹溪县天顺农贸有限责任公司如逾期未偿还借款,且被告竹溪县天顺石材有限公司、惠贞奎、尚名彩、惠余金、李善平亦未承担保证责任的,原告竹溪县政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有权申请依法拍卖、变卖被告李善平的抵押物,并从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 六、驳回原告竹溪县政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432元,由被告竹溪县天顺农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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