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茂名升源交通物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红宇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26286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904民初1792号 |
案号 | (2017)粤0904执145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8-17 |
发布日期 | 2017-12-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郑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清偿借款本金400000元给原告电白县美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二、限被告郑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支付借款利息(计算利息办法:以4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自2014年8月5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给原告电白县美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三、被告郑尧文、茂名升源交通物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判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60元,由被告郑文、郑尧文、茂名升源交通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