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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茂名升源交通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红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26286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904民初1792号
    案号 (2017)粤0904执14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17
    发布日期 2017-12-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郑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清偿借款本金400000元给原告电白县美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二、限被告郑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支付借款利息(计算利息办法:以4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自2014年8月5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给原告电白县美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三、被告郑尧文、茂名升源交通物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判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60元,由被告郑文、郑尧文、茂名升源交通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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