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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8796504-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京02民初385号
    案号 (2021)京02执3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18
    发布日期 2021-03-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对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为已到期租金和加速到期租金共计 269 218 122.4元、留购价款15 500 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第九期租金7 229 796.8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20年5月15日起计算至2020年11月18日止;以第十至第十七期租赁成本245 000 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11月18日止); 二、确认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对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保证债权为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取得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在(2020)鲁0613破申4号案件破产程序中申报并被确认的债权份额,若在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债务履行前,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已经终结,应扣除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清偿的部分; 三、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王雪欣、东旭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王雪欣、东旭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取得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在(2020)鲁0613破申4号案件破产程序中申报并被确认的债权份额,若在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王雪欣、东旭债务履行前,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已经终结,应扣除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清偿的部分; 四、确认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债权未全部受偿之前,合同编号为HXZL-HZ-2017303《融资租赁合同(有形动产回租)》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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