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东亚水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60072****548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603民初491号 |
案号 | (2021)闽0603执恢13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福建东亚水产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漳州市漳信典当有限公司当金350万元,并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2月3日止按日综合费率百分之0.355支付综合费、按日利息率百分之0.145支付利息、按日百分之0.5支付违约金,以及自2017年2月4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4支付综合费、利息、违约金。 二、福建东亚水产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漳州市漳信典当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32160元。三、漳州市漳信典当有限公司有权以福建东亚水产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的动产(商品名称:蟹脚肉、蟹肉浆;仓单号:JC201600000749、JC201600000750)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对福建东亚水产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的支付优先受偿。 三、福建省东山县海魁水产集团有限公司对福建东亚水产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福建东亚水产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漳州市漳信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857元,减半收取计17928.5元,由福建东亚水产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东山县海魁水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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