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东亚水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60072****548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72民初55号 |
案号 | (2020)闽72执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厦门海事法院 |
执行法院 | 厦门海事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同意,以被告东亚水产公司、姚甘源支付原告群翔物流公司4,107,244.65元(以下简称和解款项), 作为案件全部和最终解决方案。除此之外,原被告不存在任何争议,原被告不得再就讼争业务向对方主张任何款项或责任; 二、鉴于被告东亚水产公司暂无一次性付款能力,原告同意被告东亚水产公司按照如下还款计划支付和解款项: 1、第一期支付200万元,在解除财产保全时支付; 2、剩余款项2,107,244.65元,自2017年2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不少于40万元,直至还清为止。如有银行贷款放款或成功融资,则在当月提前支付100万元,其余付款进度不变; 如被告东亚水产公司逾期未支付和解款项,则视为债务全部到期,原告有权按照和解金额及自2016年10月3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9,829元与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东亚水产公司承担,上述费用原告不申请法院退款,同意由被告东亚水产公司向其支付; 四、被告姚甘源与姚亚甘对被告东亚水产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五、本和解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五份,原被告四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提交厦门海事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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