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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东亚水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60072****548P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626民初2100号
    案号 (2019)闽0626执1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2
    发布日期 2019-05-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福建东亚水产股份有限公司确认结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借款本金2040000美元、截至2018年8月22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16935.21美元及续后利息(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前述款项限福建东亚水产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前清偿完毕; 二、福建东亚水产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10月25日前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0000元; 三、如福建东亚水产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债务,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有权对址在福建省东山县陈城镇后姚村的厂房(东房权证字第036923号、东国用(2013)第T06623号;东房权证字第036924号、东国用(2013)第T06623号;东房权证字第037018号、东国用(2012)第T05663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如福建东亚水产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债务,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对《权利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号:35100420180007479、35100420180008788、35100420180011170、35100420180012476)项下的应收账款享有质权,对出质物享有直接兑现或变现的权利并就出质物兑现或变现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五、东山县水之源水产有限公司、东山蓝色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姚亚甘、姚甘源在最高额保证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55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3277元,由福建东亚水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垫付,福建东亚水产股份有限公司应于还款期限内一并付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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