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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华正塑料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43715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鼎民初字第3134号
    案号 (2016)闽0982执007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12
    发布日期 2016-06-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福建华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借款本金995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4日以借款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5‰计付,从2015年8月5日起至2015年9月22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75‰计付逾期利息,从2015年9月23日起至欠贷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99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75‰计付逾期利息)。二、被告华正塑料集团有限公司、赵平、郑海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对被告福建华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福鼎市工业园区双岳项目区C-03号-1(鼎国用(2013)第01588号)、C-03号-2(鼎国用(2013)第01589号)的土地使用权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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