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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九)安监罚〔2019〕JC二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培训教育类
    行政处罚内容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九)安监罚〔2019〕JC二002号被处罚单位:九台市大地燃气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九台区曙光大街东环路50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垚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7025449999邮政编码:130500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年1月31日,吉林省应急管理厅暗访组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主要负责人变更未按照规定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未按照规定进定期组织演练;配电室和消防水泵房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主要负责人无负责人资格证书;从业人员49人考试不合格未重新补考;1名从业人员(吴双)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上岗作业。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主要负责人变更未按照规定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未按照规定进定期组织演练;配电室和消防水泵房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主要负责人无负责人资格证书;从业人员49人考试不合格未重新补考;1名从业人员(吴双)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上岗作业。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证明你公司主要负责人变更未按照规定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未按照规定进定期组织演练;配电室和消防水泵房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主要负责人无负责人资格证书;从业人员49人考试不合格未重新补考;1名从业人员(吴双)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上岗作业。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九台市大地燃气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行九台支行,账号2200139010005500439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或者长春市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长春市九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9年2月12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2-12
    决定机关 长春市九台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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