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朗惠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00MA****U56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06民初4655号
    案号 (2021)苏0206执30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30
    发布日期 2021-12-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双方一致确认张涛目前持有无锡朗惠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5.4333%的股份,工商登记股份为228.9万元,双方一致同意张涛于2022年1月30日前以股权转让的2形式退出在无锡朗惠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全部股权。股权转让款支付时间为:于2021年6月30日,由无锡朗惠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张涛支付股权转让款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8%标准计算)。于2022年1月15日前,由无锡朗惠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张涛支付股权转让款122250元及利息(以1222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8%标准计算)。二、无锡朗惠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吴之春承诺按上述期限促成股权转让,于2021年7月30日前由无锡朗惠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吴之春促成张涛与第三方及其余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若未能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逾期付款,无锡朗惠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承担违约金1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未支付款项为基数,按年息8%计算),张涛有权就欠款金额、利息及违约金申请全额强制执行。三、吴之春为无锡朗惠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无锡朗惠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追偿。四、张涛在收到无锡朗惠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的第一笔60000元股权转让款后,应配合无锡朗惠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于收到无锡朗惠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的全部股3权转让款后的15日内配合无锡朗惠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至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9元,由张涛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