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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温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148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于2021年4月6日上午,在温岭市城东街道阳光大道北侧、田园路东侧温岭市南洋幼儿园筹设中心项目施工现场未保持出入口道路的整洁、完好,本局于当日向当事人有效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编号2021-3-157号),责令其于2021年4月6日17时之前自行清理并保持出入口道路的整洁、完好,2021年4月9日10时10分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温岭市南洋幼儿园筹设中心项目施工现场未保持出入口道路整洁、完好的面积约为28平方米(长8米,宽3.5米)。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08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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