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温综执罚决字〔2020〕第025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曙光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现场未保持出入口道路的整洁、完好案
    行政处罚内容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综执罚决字〔2020〕第02513号当事人:曙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07865221XM,法定代表人:乐文荣,公司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横湖中路188号2201室,联系电话:15679577777。2020年9月4日上午,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西中队巡查至温岭市城西街道中心大道,发现温岭市城西街道芷胜庄村碧桂园玖都荟工程施工现场未保持出入口道路的整洁、完好。经初步调查,碧桂园玖都荟工程的施工单位是曙光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入口有车辆带泥上路现象,污染路面。当即,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勘查、取证,并下发了编号为温综执改字2020-4-32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曙光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5日17时前自行改正,清洗路面并保持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整洁完好,2020年9月7日,城西中队再次到现场勘查,发现曙光建设有限公司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中心大道路面仍较脏,车辆带泥上路痕迹较多。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为了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本局于2020年9月12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本局现查明以下事实:2020年9月4日上午,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在温岭市城西街道芷胜庄村碧桂园玖都荟工程施工现场未保持出入口道路的整洁、完好,工地中心大道出入口有带泥上路现场,路面不整洁。当日,本局向当事人下发了温综执改字2020-4-3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0年9月5日17时前自行改正,清洗路面保持出入口道路的整洁、完好,2020年9月7日城西中队再次到现场,当事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中心大道路面仍较脏,车辆带泥上路痕迹较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曙光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份,本局于2020年9月4日,向当事人曙光建设有限公司下发编号为温综执改字2020-4-32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0年9月5日17时前清洗路面并保持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整洁完好的事实。3、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图片证据4份,证明当事人曙光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在温岭市城西街道芷胜庄村碧桂园玖都荟工程施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30
    决定机关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