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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金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71****29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21民初2239号
    案号 (2020)苏0621执2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4
    发布日期 2020-06-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金驰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原告亚威公司支付货款9.5万元及利息损失(以9.5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如被告金驰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5元,保全费1045元,公告费700元,合计3920元,由被告金驰公司负担,其中322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缴至本院(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海安营业部,账户:32050164713600000316),7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直接交付给原告亚威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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