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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庆元县大利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50556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浙1126民初895号
    案号 (2019)浙1126执8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丽水庆元法院
    执行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3
    发布日期 2019-09-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庆元县大利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浙江丽水天豪园林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6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4日起暂计至2018年3月31日止计2080466.67元,之后按月息2%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高少华、赖大超、张建明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履约保证金2600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浙江丽水天豪园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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