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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庆元县大利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赖大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50556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浙1126民初1310号
    案号 (2018)浙1126执11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丽水庆元法院
    执行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24
    发布日期 2018-11-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7)浙1126民初1310号:一、限被告庆元县大利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96000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7月10日止,从2017年7月1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赖大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被告赖大超先行偿还上述借款本息的,有权向被告庆元县大利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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