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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包志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47651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宁0121民初2407号判决书
    案号 (2017)宁0121执14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6
    发布日期 2018-05-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廖曦明、被告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石树红保证金15万元;被告廖曦明、被告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石树红各项损失共计44356.60元;案件受理费543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廖曦明、被告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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