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上)市管罚处字〔2019〕30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款号为S272Y302635成人服装(上衣)产品质量经抽样检验因接缝性能项目不符合评价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属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上衣冒充合格上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鉴于该上衣的不合格项为接缝性能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初次违法生产不合格上衣且未销售的实际情况,参照《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部分第一章第二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二)裁量标准1、轻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初次违法,且产品尚未销售的”和第一部分第十四条第二款“轻微标准(含从轻处罚标准):根据具体情况,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最轻的处罚种类,或在法定幅度下限以上,不满法定幅度下限+(法定幅度上限-法定幅度下限)×20%给予处罚”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成人服装(上衣);2.没收未销售的16件不合格成人服装(上衣);3.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9-02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张济明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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