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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虞地税稽罚[2017]9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市上虞区舜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行政处罚内容 经我局于2016年12月29日至2017年2月4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1、你单位与上虞市虞兴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7日签订了资产受让协议,签订地点为上虞市舜兴电力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购买了地处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通江路225号,土地面积为6655.92平方米,房产面积为3060.03平方米物业及附属物,协议规定转让生效截止日期为2014年9月30日,其产权登记日为2014年9月17日。该房产于2014年9月份记入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明细账,2014年度账面反映的房产原值8646398.31元,核实2014年度应计征房产税的计税依据:8646398.31*70%=6052478.82元,则2014年度应缴房产税:6052478.82/12*3*1.2%=18157.44元,已缴3181.62元,应补缴14975.82元。2、你单位2014年度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11937825.45元,调减应查补的房产税14975.82元,经检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11922849.63元,则2014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2980712.41元,已缴企业所得税2984456.36元,应退企业所得税3743.95元。二、处罚决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虚假纳税申报少缴2014年度房产税的行为处以百分之七十的罚款计10483.07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2014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2000.00元的罚款。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2,483.07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绍兴市上虞地方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绍兴市上虞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2-14
    决定机关 绍兴市上虞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