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德绵市监处〔2022〕51068322000277号
    违法行为类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规定,符合商业广告特征。 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以剑桥城项目到达二环路、绵竹仁爱医院所需时间表示该项目位置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00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24
    决定机关 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