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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神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伟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80078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9民初13485号
    案号 (2017)苏0509执66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03
    发布日期 2018-08-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神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3080万元,并偿付相应欠息(①借款本金800万元:截至2016年11月28日,结欠借款期限内利息83776元,罚息439824元,复利12519.77元。;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098%计算罚息,对于该期间的复利,以8377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098%计算②借款本金1000万元:截至2016年11月28日,被告结欠借款期限内利息168874.3元,罚息332326.05元,复利9496.03元;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36625%计算罚息,对于该期间的复利,以16887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36625%计算③借款本金1280万元:截至2016年11月28日,被告结欠借款期限内利息394986.69元,罚息118496元,复利8990.63元;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2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935%计算罚息;对于该期间内的复利,以394986.6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935%计算); 二、被告吴江神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187938元; (上述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农行营业部,帐号:5******) 三、若被告吴江神力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及诉讼费用,则原告有权就被告吴江神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1、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人民东路北侧的房产(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194196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194639号;登记债权数额903万元、387万元);2、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人民东路的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吴押他项(2014)第03645号、吴押他项(2014)第03729号;登记债权数额1516万元、650万元】;3、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人民东路的房产(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201312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202661号;登记债权数额514万元、221万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数额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江神力科技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四、被告吴江市太湖工业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王伟泽、谷端凤对被告吴江神力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代偿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67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4677元,由被告吴江神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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