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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神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伟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80078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9民初13260号
    案号 (2017)苏0509执66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02
    发布日期 2018-08-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巨龙金属带箔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1日至6月4日按年利率5.865%计算)、罚息(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8.7975%计算)及复利(对2016年3月21日至6月4日期间按月计收的各期应付未付利息按年利率5.865%自每期逾期付息之日至2016年6月4日分别计收;自2016年6月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对借款期限内的应付未付利息按年利率8.7975%计收)。 二、被告吴江市巨龙金属带箔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1日至6月11日按年利率5.865%计算)、罚息(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8.7975%计算)及复利(对2016年3月21日至6月11日期间按月计收的各期应付未付利息按年利率5.865%自每期逾期付息之日至2016年6月11日分别计收;自2016年6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对借款期限内的应付未付利息按年利率8.7975%计收)。 三、被告吴江市巨龙金属带箔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1日至11月1日按年利率5.0025%计算)、罚息(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月27日按年利率5.0025%计算,自2017年1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7.50375%计算)及复利(对2016年3月21日至11月1日期间按月计收的各期应付未付利息按年利率5.0025%自每期逾期付息之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分别计收;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对借款期限内的应付未付利息按年利率7.50375%计收)。 四、被告吴江市巨龙金属带箔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3日至11月1日按年利率5.0025%计算)、罚息(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4月12日按年利率5.0025%计算,自2017年4月1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7.50375%计算)、复利(对2016年4月13日至11月1日期间按季计收的各期应付未付利息按年利率5.0025%自每期逾期付息之日至2016年11月1日分别计收;自2016年11月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对借款期限内的应付未付利息按年利率7.50375%计收) 五、被告吴江市巨龙金属带箔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361576元。 (以上五项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六、被告吴江神力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巨龙金属带箔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七、被告陆丽强、孔婷婷、陆福明、陆丽英、陆金龙、施明娥对被告吴江市巨龙金属带箔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债务在8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19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198元,由被告吴江市巨龙金属带箔有限责任公司、吴江神力科技有限公司、陆丽强、孔婷婷、陆福明、陆丽英、陆金龙、施明娥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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