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神力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伟泽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80078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吉中民二初字第00055号 |
案号 | (2015)吉中执字第0009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8-17 |
发布日期 | 2017-12-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安市恒威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归还借款本金580万元及合同约定利息(2015年6月20日前利息为156615.88元,2015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9.24%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吴江神力科技有限公司在8295640元限额内对判决第一项承担付款责任;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对拍卖、变卖吉市房他证吉州字第0040380号房屋他项权证登载的财产所得价款,在471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盛小平、盛珍英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五、被告盛小平、盛珍英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吉安市恒威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7400元。由被告吉安市恒威实业有限公司、吴江神力科技有限公司、盛小平、盛珍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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