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冀市监衡处〔2020〕1311002000013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之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7.9961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07 |
决定机关 |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柳红良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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