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铜陵梧桐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72156****15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711民初1271号 |
案号 | (2021)皖0711执32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铜陵梧桐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欠原告铜陵市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金诚借字2015-40号、2016-87号、2017-68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3,339,533元;二、被告铜陵梧桐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欠原告铜陵市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金诚借字2018-073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4,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7日起按月利率1.45%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铜陵梧桐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签订本调解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将本协议第一、二项的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归还给原告铜陵市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四、被告铜陵国韵牡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铜陵锦鹏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来发贸易有限公司、周来发、陈志鹏、方红珍对本协议第一项的3,339,533元利息承担连带5清偿责任;五、被告铜陵国韵牡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志鹏、方红珍、陈龙飞、方凤珍、马宗人、方笑对本协议第二项的借款本金4,2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原、被告各方签订本协议后,原告同意解除被告被查封的相关账户;七、本案就此了结,各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68,456元减半收取34,22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铜陵梧桐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铜陵国韵牡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铜陵锦鹏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来发贸易有限公司、周来发、陈志鹏、方红珍、陈龙飞、方凤珍、马宗人、方笑负担,于调解书签收后十日内交纳至本院。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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