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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德诚宾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盛延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03886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北商初字第60号
    案号 (2014)北执字第020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9-25
    发布日期 2014-10-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青岛德诚宾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50万元; 二、被告青岛德诚宾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支行截至2014年1月25日的利息346879.42元及自2014年1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 上述判决一、二项被告青岛德诚宾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支行依据青房地权市他字第201225394号房地产他项权证记载,对被告尹正良、王俐俐位于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13-20、13-22、13-24、13-17、13-23、13-25号房地产享有抵押权,对抵押房产的变现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原告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2444元,公告费6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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