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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金盛钢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惠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51453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柘民初字第714号
    案号 (2016)闽0926执002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04
    发布日期 2016-07-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省金盛钢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荣兴(福建)特种钢业有限公司货款11129203.0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9月3日为1207311.43元,从2015年9月4日起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以实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8.25%计算)。二、驳回原告荣兴(福建)特种钢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福建省金盛钢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333元,由原告荣兴(福建)特种钢业有限公司负担333元,被告福建省金盛钢业有限公司负担96000元(被告福建省金盛钢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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