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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金盛钢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惠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51453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宜张商初字第139号
    案号 (2015)梅执字第007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福州市闽清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16
    发布日期 2016-07-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福建省金盛钢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内向原告无锡四方电炉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0597元及该款自2013年1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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