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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泰富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9974****927K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琼72民初182号
    案号 (2019)琼72执1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口海事法院
    执行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0
    发布日期 2019-10-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海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哈尔滨泰富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三亚鸿洲国际游艇会有限公司支付泊位费583128元; 二、被告哈尔滨泰富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三亚鸿洲国际游艇会有限公司支付泊位费利息(其中,2015年的泊位费利息以166608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6年的泊位费利息以166608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7年的泊位费利息以166608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被告哈尔滨泰富电气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988.23元,由被告哈尔滨泰富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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