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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飞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102674****017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02民初6277号
    案号 (2022)冀0102执5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08
    发布日期 2022-06-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廊坊市新发制冷配套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欠息645775元; 二、被告河北飞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文安县洁兰特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李国平、吴素敏、李子龙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被告朱雪嘉在其与被告李子龙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58元,减半收取5129元,由被告廊坊市新发制冷配套设备有限公司、河北飞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文安县洁兰特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李国平、吴素敏、李子龙、朱雪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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