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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飞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102674****01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10民初141号
    案号 (2020)冀10执恢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2
    发布日期 2020-12-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飞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合同编号为25012016280106、25012016280109、25012016280110的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截止到2018年4月26日利息、复利129455.95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其他利息、逾期罚息和复利。其中2018年4月26日至2018年5月19日的利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逾期罚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9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6.525%计算;复利以2018年4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产生的利息(含利息和逾期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 二、被告河北飞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合同编号为25012016280114的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截止到2018年4月26日的利息、复利444387.6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其他利息、逾期罚息和复利。其中,2018年4月26日至2018年6月7日的利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逾期罚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9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复利以2018年4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产生的利息(含利息、逾期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 三、被告张立德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霸州市和丰家具有限公司、蔡岩松、张立、刘强、文安县洁兰特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66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飞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张立德、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河北博爵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和丰家具有限公司、蔡岩松、张立、刘强、文安县洁兰特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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